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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規要求
2008年3月7日,歐盟發出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化妝品法規提案G/TBT/N/EEC/186通報,擬將歐盟“化妝品指令”76/768/EEC及其55個修訂編成法典。規定化妝品的禁限用物質大幅增加,限量要求更加嚴格。提案的附錄Ⅱ化妝品禁用物質清單自2005年修訂案以來,由原來442種(1999年),1211種(2005年)增加至1328種;附錄Ⅲ化妝品中限制使用物質由原來64項增加到158項,其中第65-102為新增限制使用物質,第105-158為限時限制使用物質(2009年12月31日后禁止使用)。
我國2007年7月1日實施的《化妝品衛生規范(2007年版)》明顯提高了對化學物質的使用標準。新規定中增加了790種禁用化學物質,從而使禁用化學物質達到1286種。除了禁用物質外,新規定對于限用化學物質等原料也進行了規范。